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协会章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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郑州市建筑业协会章程
 
第一章  总则
第一条  本会名称:郑州市建筑业协会;英文译名: ZHENGZHOU  CONSTRUCTION  INDUSTRY  ASSCIATION;缩写: ZCIA
第二条  本会的性质:本会是郑州市(含六区一县五市及郑东新区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)从事土木工程建筑、线路、管道、设备安装、建筑装饰和建筑管理、建设管理、建筑科研及相关的大、中专院校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地方性、行业性、非营利性社会团体。
第三条  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本会宗旨:坚决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;维护国家的统一、安全和民族的团结。充分发挥联系政府和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,反映会员的意愿和要求,维护行业合法权益,推动建筑行业发展。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健全和完善建筑市场运作机制及行业自律机制;指导会员单位适应市场经济,转换经营机制,健全规章制度,提高经济效益。
第四条  本会的行业主管单位是郑州市城乡建设局,登记管理机关是郑州市民政局。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行业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  本会的住所:河南省郑州市。
第二章  业务范围
第六条  本会的业务范围
(一)研究、探索本地建筑业的发展规律和方向;
(二)协助主管部门制订行业规划、行规行约和有关法规,并在本行业组织贯彻实施;
(三)反映会员的意愿和要求,维护会员单位和行业的合法权益,运用法律法规和其他方式开展咨询服务,推动建筑业行业发展;
(四)推动企业之间、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的横向经济联合与技术合作;
(五)组织行业对外信息交流,推广先进经验和技术成果,发展与国内外社团组织的联系,开展经济技术、经营管理、新产品等方面的合作交流活动;
(六)做好建筑行业的各种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工作,积极开展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、考核认定,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;
)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完善经营机制,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,大力推动绿色建造、智建造,促进建造方式变革;组织开展质量管理、企业文化、技术创新、数字化建设、行业对标等优秀成果交流推广活动;
)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,规范行业行为,履行社会责任,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,表彰会员内优质工程项目、先进企业、优秀个人等;组织会员单位开展职业技能等竞赛活动;
)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工作;
)建立会员的行业自律公约,实施行业的诚信管理和监督,实施会员诚信档案管理;
(十)承办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。
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经批准后开展。
第三章   
第七条  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。
第八条  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;
(三)在郑州市注册登记或从事经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和相关企事业单位、对郑州市经济社会建设有一定贡献的专家、学者、知名人士。
第九条  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提交有关证明材料,包括:工商营业执照、企业资质证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
(三)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讨论通过;
(四)由本会授权秘书处发放会员证。
第十条 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三)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 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;
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
(三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四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六)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。
第十二条  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(一)警告;
(二)通报批评;
(三)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
(四)除名。
第十三条  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。
第十四条  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(一)2年不交纳会费;
(二)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;
(三)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四)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。
第十五条  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第四章  组织机构
第一节  会员大会
第十六条  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其职权是:
(一)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;
(二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三)制定和修改会员、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和监事选举办法;
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(五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(六)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七)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;
(八)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;
(九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七条  会员大会每届4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行业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本会召开会员大会,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。
第十八条  理事会或者本会30%以上的会员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
第十九条  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(一)制定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;
(二)选举理事,采用等额选举法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%
(三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1/2以上表决通过。
第二十条  下列事项,应当以无记名或举手方式表决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。
第二节  理事会
第二十一条  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的33 %(单数)。
第二十二条  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会。
第二十三条  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、负责人;
(三)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;
(四)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;
(五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(六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七)决定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(八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(九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十)审议重大业务活动、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;
(十一)制定各项管理制度,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制度;
(十二)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;
(十三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四条  理事会每届4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。
第二十五条  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
第二十六条  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、负责人,采用等额选举法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/3
本会秘书长的聘任,须经理事会2/3以上票数通过。
第二十七条  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。
第三节  常务理事会
第二十八条  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,人数为理事的33%(单数)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、五、七、八、九、十、十一、十二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任期相同。
第二十九条  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常务理事4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。
第三十条  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四节  负责人
第三十一条  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,是指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。
第三十二条  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,常务副会长1名,副会长18名,秘书长1名。负责人总数为21人。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,且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五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(六)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;
(七)无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第三十三条 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:
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;
(二)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(三)曾在被撤销登记、吊销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,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,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,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、吊销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、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;
(四)有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。
第三十四条  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2/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报行业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第三十五条  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。
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。
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第三十六条  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秘书长,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,应按章程规定20日内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前任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,经本会出示理事会或代表大会决议及有关证据,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。
第三十七条  副会长、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。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(二)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四)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五)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(六)拟定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(七)拟定内部管理制度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;
(八)负责秘书处全面工作;
(九)受会长委托签署有关文件;
(十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三十八条  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;
(二)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;
(三)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;
会长办公会由会长、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。会长办公会须经2/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/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。
第三十九条  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应向会员和社会通报,并至少保存10年。
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。
第五节  监事会
第四十条  本会设立监事会。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。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可以连任,但不得超过两届。
第四十一条  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。本会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。
第四十二条  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,并对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;
(二)对理事、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(三)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(五)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
监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。监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/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第四十三条  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,可以进行调查;必要时,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,由本会承担。
第六节  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
第四十四条  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,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,代表机构。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另行制定章程,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、发展会员,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。
第四十五条  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,不在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
第四十六条  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。
第五章  党的建设、廉政建设、诚信自律建设
第四十七条  本会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和《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(试行)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支部。本单位上级党组织是中共郑州市社会组织委员会。
本会党组织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,按期进行换届选举,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。
第四十八条  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。
第四十九条  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,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,强化责任落实,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。
第六章  信息公开
第五十条  本会于每年531日前,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,参加年度检查,并向社会公开。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:
(一)本会的基本情况;
(二)本会遵守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;
(三)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;
(四)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;
(五)财务会计报告(慈善类社会团体必须提供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)
(六)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。
第五十一条  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的信息,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、名称、住所、通讯方式等信息的,不得公开。
第七章  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五十二条  本会的财产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所属经济实体的收入;
(七)理事、常务理事和副会长单位赞助的事业发展基金;
(八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五十三条  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本会接受捐赠、资助,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,根据与捐赠人、资助人约定的期限、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,并向行业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、捐赠、资助的有关情况。本会不得接受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。
第五十四条  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、制定财务会计报告,健全内控机制,规范使用票据,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。 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。
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,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。
第五十五条  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五十六条  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第五十七条  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八章  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五十八条  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行业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预审后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
第五十九条  本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后,经行业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第九章 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六十条  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经行业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:
(一)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(二)自行解散的;
(三)分立、合并的;
(四)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;
(五)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。
第六十一条  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,在行业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,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,并向社会公告。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六十二条  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直接进行清算:
(一)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;
(二)会员人数低于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;
(三)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。
第六十三条  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六十四条  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行业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。
第十章   
第六十五条  本章程经202333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六十六条  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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